切实依法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工资待遇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切实依法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工资待遇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2022-02-20

日前,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学前提升计划”),提出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要求。面对新时代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新使命,应切实依法落实与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工资待遇,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形成广大幼儿园教师乐于从教、安心从教且长期从教的良好局面。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创新型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工资待遇是调节和配置教育领域人力资源的经济杠杆,也是影响教师队伍数量、质量、结构及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幼儿园教师,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教师,无论在编还是非在编教师,均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政策规定尚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落实,队伍建设较为滞后。一方面,与中小学教师相比,幼儿园教师普遍面临教师身份不被认可、工资待遇低下、社会保障落实差、培训机会匮乏、职业晋升受阻等困境,一些教师因生计问题被迫离开幼儿园;另一方面,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显著落后于在编教师,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

受我国“身份制”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在编教师与幼儿园签订的是聘用合同,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人事管理;而非在编教师与幼儿园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管理。因此,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增长机制、津补贴制度、社保分担机制等并不适用于非在编幼儿园教师,这也影响了非在编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把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作为突破口,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学前提升计划”也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总体来说,保障幼师待遇应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切实保障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指导性文件,使其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及各种津贴补贴、晋升和奖励等权益,保证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自豪感。如广东佛山规定,幼儿园专任教师最低工资为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或以上;武汉市要求民办园为教师缴纳“五险”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切实做好幼儿园教师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各省市应建立面向区域内所有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可采取政府、幼儿园和教师按1∶1∶1共同分担的方式,支持各类幼儿园教师依法获得足额足项的社会保障,规定并保障幼儿园教师应有的福利和权利。

再其次,应积极探索建立公平、激励相结合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同工不同酬”难题。目前部分地区已创新非在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非在编与在编教师岗位职责、业绩与待遇相一致。如江苏镇江对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实施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性质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其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由县财政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拨付;贵州凯里明确提出公办园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实行“四同”,即招考程序相同、招考标准相同、工资待遇相同、晋级晋职相同,并将教师工资待遇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最后,应探索建立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的评价与督查机制。一方面将教师待遇保障与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生均财政拨款挂钩,如贵阳市普惠性民办园申报认定中,教师待遇占15%的评分权重;另一方面对工资待遇明显低于行业水平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的幼儿园及时纠正,保障教师薪酬待遇合理且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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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依法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工资待遇

2022-02-20 22:09:28 来源:

日前,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学前提升计划”),提出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要求。面对新时代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新使命,应切实依法落实与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工资待遇,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形成广大幼儿园教师乐于从教、安心从教且长期从教的良好局面。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创新型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工资待遇是调节和配置教育领域人力资源的经济杠杆,也是影响教师队伍数量、质量、结构及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幼儿园教师,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教师,无论在编还是非在编教师,均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政策规定尚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落实,队伍建设较为滞后。一方面,与中小学教师相比,幼儿园教师普遍面临教师身份不被认可、工资待遇低下、社会保障落实差、培训机会匮乏、职业晋升受阻等困境,一些教师因生计问题被迫离开幼儿园;另一方面,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显著落后于在编教师,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

受我国“身份制”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在编教师与幼儿园签订的是聘用合同,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人事管理;而非在编教师与幼儿园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管理。因此,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增长机制、津补贴制度、社保分担机制等并不适用于非在编幼儿园教师,这也影响了非在编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把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作为突破口,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学前提升计划”也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总体来说,保障幼师待遇应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切实保障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指导性文件,使其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及各种津贴补贴、晋升和奖励等权益,保证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自豪感。如广东佛山规定,幼儿园专任教师最低工资为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或以上;武汉市要求民办园为教师缴纳“五险”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切实做好幼儿园教师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各省市应建立面向区域内所有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可采取政府、幼儿园和教师按1∶1∶1共同分担的方式,支持各类幼儿园教师依法获得足额足项的社会保障,规定并保障幼儿园教师应有的福利和权利。

再其次,应积极探索建立公平、激励相结合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同工不同酬”难题。目前部分地区已创新非在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非在编与在编教师岗位职责、业绩与待遇相一致。如江苏镇江对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实施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性质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其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由县财政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拨付;贵州凯里明确提出公办园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实行“四同”,即招考程序相同、招考标准相同、工资待遇相同、晋级晋职相同,并将教师工资待遇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最后,应探索建立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的评价与督查机制。一方面将教师待遇保障与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生均财政拨款挂钩,如贵阳市普惠性民办园申报认定中,教师待遇占15%的评分权重;另一方面对工资待遇明显低于行业水平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的幼儿园及时纠正,保障教师薪酬待遇合理且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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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杜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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