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首次对交叉学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和调整退出机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2021-12-06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对交叉学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和调整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交叉学科的内涵,即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

《管理办法》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试点交叉学科设置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需求自主开展。交叉学科设置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新的、明确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的新科学问题和现象,具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的发展潜力;二是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稳定的需求发展趋势;三是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相关学科基础扎实、人才培养条件优良,基本形成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交叉学科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现本学科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不得与现有的学科名称相同或相似。试点交叉学科代码共4位,前两位为“99”,后两位为顺序号,从“01”开始顺排。

《管理办法》明确试点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申请条件和论证程序,目录每5年修订1次。《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交叉学科的调整退出机制。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同时,对于退出目录且还有少量社会需求的交叉学科,提出了过渡衔接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授予学位,分别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按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由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构建了交叉学科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确保交叉学科建设质量,结合交叉学科特点,从招生、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同时,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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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06 21:19:57 来源: 0 条评论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对交叉学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和调整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交叉学科的内涵,即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

《管理办法》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试点交叉学科设置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需求自主开展。交叉学科设置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新的、明确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的新科学问题和现象,具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的发展潜力;二是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稳定的需求发展趋势;三是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相关学科基础扎实、人才培养条件优良,基本形成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交叉学科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现本学科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不得与现有的学科名称相同或相似。试点交叉学科代码共4位,前两位为“99”,后两位为顺序号,从“01”开始顺排。

《管理办法》明确试点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申请条件和论证程序,目录每5年修订1次。《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交叉学科的调整退出机制。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同时,对于退出目录且还有少量社会需求的交叉学科,提出了过渡衔接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授予学位,分别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按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由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构建了交叉学科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确保交叉学科建设质量,结合交叉学科特点,从招生、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同时,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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