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通知:“证照分离”改革迎来新改变
教育部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教育部印发通知:“证照分离”改革迎来新改变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2021-11-17

为推进教育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近日,教育部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直接取消“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方案》明确了各项具体改革举措。

第一,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第二,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第三,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第四,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方案》对各项改革都明确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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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通知:“证照分离”改革迎来新改变

2021-11-17 23:39:31 来源: 0 条评论

为推进教育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近日,教育部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直接取消“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方案》明确了各项具体改革举措。

第一,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第二,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第三,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包括: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第四,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方案》对各项改革都明确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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