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质疑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员工维权时间
“我认为原告有浪费诉讼资源之嫌,恶意拖延被告的维权时间。”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要求降低工伤赔偿数额案时,被告代理人质疑对方恶意诉讼。
重庆市双辉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8月,被告张增莲到公司上班。去年2月11日,张在从事冲床作业时左手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今年1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赔偿张增莲1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增莲3万元。
“公司现在资金很困难,已经快垮了,我们没有能力支付那么多钱。”该公司陈经理表示。
张增莲的代理人王晓洪质疑原告是为了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的时间,才恶意提起诉讼。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廖晓敏告诉记者,工伤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多个程序。如果每个程序都经过一遍,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这往往导致伤者的权力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表示,时下,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这一现象被称为“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现行法律还没有界定及制止这种行为的规定。不过,即将于下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记者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