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人事工作会议传出一条消息,今年该市将率先全省在市直有关部门,对部分高学历、紧缺的公务员岗位,进行聘任制试点工作,使公务员队伍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真正“流动”起来。(3月30日《今日早报》)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寄望聘任制能推动公务员队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的立法初衷,本就不是为了解决队伍的流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个别岗位人才缺乏问题。
《公务员法》第38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此外,在第95条补充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纵观法条不难发现,能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岗位范围,是非常窄的,而且还只是“可以实行”,而非“必须实行”。事实上,《公务员法》已施行两年多,为何才见到各地零星的聘任制试点工作,主要原因恐怕也正在此。
既然任免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是常态,聘任制只是特例,即聘任制只是少数公务员的“紧箍咒”,又怎能指望它给所有公务员带来危机感,使整个公务员队伍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呢?
事实上,真正能让公务员队伍“流动”起来的法宝,是考核机制,而非聘任制。《公务员法》也早已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奖惩机制,并对可以辞退的情形作了具体罗列。可惜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惩罚机制并没有很好地转动起来,队伍也就无法真正意义上“流动起来”。换言之,公务员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铁饭碗,即拥有很强的稳定感,只不过考核机制失灵,不能成为所有公务员头上真正的“紧箍咒”,于是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铁饭碗。
值的一提的是,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还有不少人对聘任制能推动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抱有一定期望,甚至一些进行聘任制试点的政府部门,也有意无意偷换概念,宣扬公务员聘任制的“鲶鱼效应”。对于前者,我们需要解释;对于后者,我们谨防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