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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上调
编辑: 黄鉴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8-02-25 10:11

  今年年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上调工伤待遇标准。市劳动局昨日对此次上调进行了政策解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我市工伤保险自2004年5月1日启动实施。截至去年底,全市有参保单位24000多户,参保职工约181万人,10.21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以来,我市分别在2004年、2006年对工伤待遇标准予以调整。鉴于2007年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决定自去年7月1日上调待遇标准。

  该局相关人员表示,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下列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于本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范围:1.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的工伤人员;3.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记者王中亮)

  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不低于: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护理费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20%,调整后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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