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倾向严重,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作为行贿数额巨大的行贿人,作为一个“问题富豪”,有专家称16年的牢狱生活对于周来说还是太轻了。由此引申开来,行贿人量刑处罚畸轻、犯罪成本过低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包括“胡星案”中的“行贿状元”、“毕玉玺案”中的“兰精光”等等,都曾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争议,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上述问题。
“行贿状元”
是由于3200万元的行贿额,还是因为案件的久拖不决—————被当地媒体《云南法制报》援引民间说法,戏称为“行贿状元”的陈族远之案直到现在仍然处于热议之中。
5个半月—————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
自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由于其受贿数额巨大,牵扯人员复杂,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其中“行贿状元”3200万元的行贿金额更令人瞠目。但据当地记者透露,至今“行贿状元”却一直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这个说法在当地流传甚广,但并未得到官方机构的证实。“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当地记者用这8个字来形容当地官方机构的态度。
据悉,陈族远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是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据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将对涉嫌行贿的12家单位及个人责任人进行审理。但在这些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责任人当中,是否包含“行贿状元”陈族远,目前尚未清晰。
普遍处罚畸轻
在周正毅案中,周正毅共行贿100多万元。
有媒体报道称,周正毅认为刑罚太重。周的罪名中包括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虽然这在我国行贿处罚判例中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实际上,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根据研究对比,仍然觉得量刑太轻。
曾任兰州市长的张玉舜受贿案中,张玉舜在庭上的一句话备受争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近年来的腐败大案,行贿向着隐蔽性、高数额发展。就像张玉舜所言,有些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依然逍遥法外。有专家点出其中的门道,行贿人一旦发现风吹草动,立刻报案自首或者在审查中积极配合,争取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贿赂双方应处同刑
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案件统计显示,2003年1月至10月,共受理贿赂案件136件,其中行贿案件仅28件,不到案件总数的零头;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46件,行贿案仅47件;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贿赂案件9872件,其中行贿案件仅为1367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13.8%。
实际上,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绍说,目前的现状是: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据他的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
面对愈发严峻的贪污受贿犯罪扩大化的倾向,防止贿赂要从根部抓起—————严厉打击行贿犯罪,若打击不力,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拷问司法公正,还会成为腐败的重要诱因。
对此,任建明建议说,执法机关应该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同等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据法制日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