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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自食苦果

  职工旷工五十五天,单位仍被裁定补偿六千多元

  职工旷工55天,单位还得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电机厂近日尝到这一苦果,是因为没和该职工签订合同。昨日,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人士解释,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雇职工时就得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是渝中区某电机厂职工。今年8月28日,张被单位开除,理由是旷工5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对于旷工55天,张某并不否认。但他仍于9月10日向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向单位讨要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照此看来,该电机厂似乎不用向张某支付任何补偿。但是,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近日作出裁定,该厂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余元。

  “单位输在最近一年没签劳动合同”,处理该争议的仲裁员解释。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某于1999年7月1日进厂,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2006年6月30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再没续签,但张仍留厂工作到今年8月,由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员解释,由于双方没续签合同,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为其针对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该条款并没有区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就应适用。因此,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定,支持了张某讨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这对用人单位是个活教材”,昨日,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人士说,本案中如果单位和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他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单位更应依法签订合同,并规范用工,否则,违法用工的成本将远高于依法用工的成本。(记者 杨娟)

编辑: 黄鉴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7-11-27 09:22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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