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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卖地还债”

  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吉林大学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高校用地转让须政府批准

  这位负责人昨天说,近年来,一些高校为解决债务问题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对这一做法,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坚决制止。”

  他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

  “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这位负责人说。

  近期将规范高校用地管理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他透露,个别高校因为债务引发的用地问题,已引起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专门人员赴有关大学进行了实地调研。为防范一些高校在所谓的“以地还债”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期拟致函有关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用地管理。

  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据新京报

编辑: 黄鉴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晨报  2007-10-31 10:10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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