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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在校生"可跳级不可留级"

  广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留级,但成绩优异者可跳级。

  《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暂行办法》还要求对学生在校期间评价涵盖德、智、体等各方面,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

  (记者 郑天虹)

编辑: 黄鉴 来源: 新华网  2007-08-10 10:54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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