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集团向辞职员工陈宗渝索赔300万元,这个号称“我市最大辞职赔偿案”有了新进展。陈宗渝因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江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宗渝败诉,赔偿238万余元。
长安:辞职需赔309万元
陈宗渝最先是长安集团的一名喷漆工,后通过公司出资培养成了清华大学博士后。1996年9月,长安集团与陈宗渝曾签订《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约定陈宗渝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须回单位工作10年(2001年6月到2011年6月)。
2001年6月,陈宗渝取得博士学位回到长安,在职期间曾担任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长安汽车研究院CAE(电脑辅助产品分析)工程所副所长。但2005年7月,陈宗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陈宗渝的这种行为,让长安公司很生气,不同意其辞职,“把他从喷漆工培养成博士后,我们花了很大的心血,而他掌握有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技术机密”。但陈的辞职意志却很坚决。
2005年10月,长安只得将陈宗渝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向陈提出索赔——违约金以及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出国等费用,合计309万余元。去年4月,市劳动仲裁委仲裁陈宗渝赔偿长安238万余元。陈不服,遂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宗渝:只承担损失赔偿
2003年5月,长安集团出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出资完成博士后或取得博士学历的人才非合理流动,基本赔偿费为160万元;被派往公司驻境外机构从事过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训等非合理流动人员,基本赔偿费用为60万元。
2003年8月,长安再次与陈宗渝签订《协议书》约定,在10年服务期内未经公司同意离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收回住房,赔偿金额按照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在江北区法院举行的庭审上,陈宗渝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长安公司的《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没有写明制定时间、文号,该办法对他不产生法律效力,赔偿金额就不能按其内容执行;而“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限于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长安辩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也作了告知,博士基本赔偿费160万元和出国基本赔偿费60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非损失赔偿,双方约定陈为公司服务10年和违约责任,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和《劳动法》规定。
法院:判陈宗渝赔238万
“《协议书》将《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明确写入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合意,成为双方的合同约定”,江北区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赔偿内容,陈宗渝要求只赔偿因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能成立。
“陈宗渝按《协议书》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违反公平原则”,江北区法院发布的判决书说,陈作为长安出资培养的一名高级知识分子,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又身处重要工作岗位,他如按期工作,将给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在距服务期限届满还有较长时间的情形下,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公司,公司遭受的损失重大也显而易见。
最后,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宗渝给付公司委托培养博士的基本赔偿费160万元,出国基本赔偿费60万元,博士培训费、攻读博士期间工资、奖金、补贴赔偿费用,以及出国费用等,一共238万余元。
“238万元!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对于这一判决,陈宗渝表示不服,目前他已上诉到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