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禁设营利性小学初中不会使大批民办学校退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免去耿惠昌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文清为国家安全部部长,免去李立国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免去其监察部部长职务,免去楼继伟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肖捷为财政部部长。
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备受关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将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收费方面,新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新法还规定,在新法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新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记者注意到,新法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有部分意见认为,对于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一棍子打死”。